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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第一期|《关于“合同用工”的法律知识简介(一)》
发布时间:2026-05-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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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在社保新法持续深化实施、合规监管日益趋严的背景下,企业用工管理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调整。为切实服务会员企业,商会法律服务中心将结合集体走访活动,深入各会员企业一线,聚焦经营中实际遇到的法律痛点,推出系列法律知识专题分享。

用工密集、岗位多样、人员流动频繁等领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地带。实践中,不少企业因对“合同用工”认识不清、操作不规范,误将劳动关系当作劳务关系处理,从而引发补缴社保、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乃至工伤赔偿等重大法律风险,严重时甚至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为此,我会法律服务中心首期专题聚焦《关于“合同用工”的法律知识简介(一)》,帮助会员企业厘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本质区别,识别“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潜在风险,从源头规范用工行为,降低合规成本。后续将持续围绕社保、工伤、灵活用工等热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提供简明实用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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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第一期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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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合同用工

合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务者提供劳动/劳务服务。实践中,合同用工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二是建立劳务关系的劳务合同用工。两者虽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适用、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用人单位应当准确区分、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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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核心区别

(1)主体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合同中,双方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提供劳务一方不受用工方的内部规章制度约束,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2)待遇保障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须承担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保障工伤待遇等法定义务;劳务合同受《民法典》调整,报酬、税费、意外风险等由双方自行约定,一般不适用经济补偿金、工伤赔付等劳动法律制度。

(3)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须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若产生争议,需先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诉讼;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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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劳务,实为劳动”法律风险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履行中却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如固定考勤、按月发放工资、适用规章制度等)。一旦产生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通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赔偿等法律风险,反而大幅增加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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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以是否满足前述三个条件为标准。


中山市湖北随州商会法律服务中心

2026年5月12日




END


 


文稿来源:

监事单位——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 邹金连律师  

联系电话:19129090820、0760-8988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