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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第四期 |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法律知识简介》
发布时间:2026-11-2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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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在日常用工管理及职工权益保障中,“带薪年休假”一直是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然而,实践中不少企业和职工对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休假天数、跨年安排等具体规定仍存在疑问,甚至因此引发劳动争议。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休息权,同时帮助用人单位合规防范用工风险,本商会法律服务中心特推出本期专题推送,围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配套规定,梳理带薪年休假的核心法律知识点,供各会员单位及职工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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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第四期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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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群体和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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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在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1年

以上?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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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能休几天?

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年休假分为三种期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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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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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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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既不安排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

工资的法律风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此外,职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仲裁与诉讼风险。



中山市湖北随州商会法律服务中心

2026年8月26日


END


文稿来源:

监事单位——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 邹金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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