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会

About Chamber of Commerce

中山市湖北随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山市湖北随州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Hubei s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ongsha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随州市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山市投资兴办,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共建共享,共助共荣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21号大东裕商业大厦901室、9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会员自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努力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二)协调在中山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四)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六)开展会员联谊活动,组织会员开展考察、交流、互访、学习、培训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谋求企业共同发展;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出版内部刊物、建立商会网站,扩大宣传,提高商会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湖北省随州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中山市投资兴办,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愿意为商会付出力量;

(五)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向秘书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经营状况、法人资格情况;
(三)由理事会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5日内向会员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内,征求会员对该拟入会会员是否符合入会条件的意见;
(四)在公示期内,如果有会员对该拟入会会员资格有异议,可以向本商会监事会提出,经过监事会复核会员资格,并裁决是否符合会员资格;
(五)经过七个公示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符合会员资格的会员颁发会员证;
(六)商会秘书处定期组织新会员举行入会宣誓活动,并向会员公告新入会会员名单。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团结、促进本会发展;
(三)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聘请顾问或名誉职务,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二)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以公历年度为缴费期。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2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或自己、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选举程序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包括工作计划、工作项目;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
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该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有问责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部分职权、负责本会某一方面的工作;
(三)代表本会出席会议或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必须由1/5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四十二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必须由1/4会员单位向理事会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单位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或1/3会员单位提出选举会长(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换届选举、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届内涉及会长、秘书长等重要负责人的变更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做书面报告;举办大型招商、展览、论坛等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开展各类服务收费、发牌认证、评比表彰、颁奖命名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依照情形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讨论表决,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信息披露必须确保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九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8年9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